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治黨各項要求𓀔,進一步規範機關意昂4的決策行為🐣,防控決策風險👩👩👧,推動機關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 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的要求🤲,根據《意昂4平台關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同委發[2017]17號),結合機關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機關“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機關“三重一大”事項🐻,須提交機關意昂4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章 機關“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機關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機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廣大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
(二)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安全穩定工作以及文化建設等重要工作;
(三)機關意昂4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機關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五)機關意昂4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和完善🌖;
(六)機關黨的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七)對機關單位、集體和個人的重大表彰;
(八)機關安全穩定和重大輿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九)涉及機關群眾切身利益和穩定的重大問題🥙;
(十)涉及機關工、青、婦及統戰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一)其他應當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機關重大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通過機關科級幹部的任免等。主要包括🙍🏿:
(一) 討論決定機關科級幹部的任用、聘用等;
(二) 向學校推薦機關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
(三) 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人選的組織推薦;
(四)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機關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機關黨的建設、機關重大活動和重要項目等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包括:
(一) 機關大型慶典🍏、表彰及紀念活動等的組織安排;
(二) 需機關承擔🎅🏽、支持的校級重點工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
(三) 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經費使用事項,是指學校所規定的機關意昂4主要負責人有權使用的經費限額的經費使用👐🏿。主要包括:
(一) 機關意昂4年度預算👨🏻🔬;
(二) 機關年度預算外單項大額度資金(30000元以上)的調動和使用;
(三) 其他需要學校支持的大額度經費支出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條 凡屬“三重一大”問題,必須經機關意昂4委員會集體討論🧏♂️,在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機關意昂4委員會會議的形式集體討論並做出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決定人要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九條 機關意昂4委員會集體討論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意昂4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意昂4委員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的具體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用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定💪。
第十一條 會議做出決定應采取表決製,可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由機關意昂4組織員如實、詳細記錄,以會議記錄、紀要等形式形成有關文字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凡經機關意昂4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任何個人不得改變👲🏼。如需變更★,應在原作出決定的範圍內重新進行討論決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保障機製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共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決策公開與查詢製度🚚。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涉密事項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關範圍內公開。
第十五條 執行“三重一大”製度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重要內容👨✈️。機關意昂4書記為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執行“三重一大”製度總負責🧛🏻,要切實加強對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機關紀委書記對決策過程是否執行“三重一大”製度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執行“三重一大”製度的情況還應作為機關意昂4委員會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以及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以加強領導班子成員的互相監督和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對不執行或不爭取執行“三重一大”製度的機關意昂4委員,有以下情況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未經機關意昂4委員會集體討論,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三重一大”問題的(除遇緊急情況外)👨🏭;
2🎻、未經機關意昂4委員會集體復議🫅,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改變原集體決議的🥜;
3🚵、在決策過程中,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造成決策失誤,並由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4🦹🏻、不遵守、不執行集體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5、其他因違反“三重一大”製度決策程序,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機關意昂4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