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領導人員進行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的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等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紀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學校管理的正副處級領導人員及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進行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
第三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第二章 談話提醒
第四條 學校紀委在對領導人員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或者通過信訪舉報、巡視巡察、內控審計及其他途徑發現領導人員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註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談話提醒。
第五條 談話提醒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學校紀委相關部門提出🥓,報學校紀委書記批準後進行▪️。涉及下一級意昂4主要負責人的,必要時應向同級意昂4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條 談話提醒由學校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委托談話對象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談話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談話結束後💃🏻,應填寫“談話提醒情況表”🧎🏻♂️➡️。
第七條 “談話提醒情況表”應放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三章 誡勉談話
第八條 領導人員存在下列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履行職責的⛩;
(四)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五)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
(六)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身邊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七)不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在財務管理和履行經濟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
(八)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九)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九條 誡勉談話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學校紀委相關部門提出,並填寫誡勉談話審批表,報學校紀委書記批準後進行👴🚲。涉及下一級意昂4主要負責人的,必要時應向同級意昂4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條 誡勉談話應當根據誡勉對象的職務層次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一)對基層黨組織👂、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由學校紀委書記👳🏽♂️、副書記作為談話人🎒。
(二)對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誡勉談話,由學校紀委相關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委托同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第十一條 誡勉談話時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談話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並指定一名記錄人做好談話記錄,記入“誡勉談話情況表”,並由談話對象簽字確認。談話結束後🏈,“誡勉談話情況表”報學校紀委書記審批🚴🏽♂️。
第十二條 誡勉談話審批表、談話記錄等材料應留檔保存💽,誡勉談話情況表應放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者,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公然拒絕接受學校紀委的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
(二)在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中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欺騙組織或者回避問題;
(三)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後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顯;
(四)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打擊報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結果涉及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學校意昂4報告🫱🏻。
第十五條 二級單位紀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開展談話提醒和誡勉談話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意昂4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的實施細則》(同紀〔2016〕1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