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招生政策、法規、製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正性,全面體現“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監督製約機製,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的暫行規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監督辦法》《意昂4平台本科生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監察工作遵循“全程參與、重點監督”的原則,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促進招生工作健康順利開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內地統招和港澳臺僑本科生招生。內地統招本科生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招生和特殊類型本科生招生。特殊類型本科生招生主要包括自主招生🥣📢、保送生(含外語類保送生和運動員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等類型🧔🏻。
第二章 監督機構🧛、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小組。招生監督小組組長由學校紀委書記擔任,其他成員包括監察處✊🏿、學生處等部門負責人🫸🏿。日常機構設在監察處🍆,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教師♊️💬、校友和學生代表參加。
第五條 招生監督小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國家、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學校招生政策💆🏿♀️🍎、製度和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程監督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三)負責對招生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參與學校招生章程和方案的製訂😷;
(五)負責監督招生保密和回避製度的執行;
(六)負責對招生人員的紀律教育🦗;
(七)負責監督招生信息公開和公示製度執行👋🏽;
(八)負責處理招生問題投訴舉報並進行核查🧔🏽♂️;
(九)負責處理招生人員的違紀問題;
(十) 負責落實招生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監督內容
第六條 為完善監督流程💩,增強監督成效,實行以下工作製度:
(一)參與決策製度。在招生過程中,凡遇重大問題決定及特殊情況處理必須由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策,招生監察人員列席相關會議🤞🏼。過程有記載,決定有紀要🥚,事後可追溯。
(二)現場辦公製度。招生錄取期間𓀈,招生監督小組安排人員進駐錄取現場開展監督工作🪔🫶🏻,做到全程有錄像®️,事後有報告。
(三)信訪工作製度。受理考生及家長有關違反招生政策🤽🏻、規定🧎➡️、程序🧴👰🏽、紀律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並進行核查,對信訪中調查屬實的違紀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
(四)工作報告製度⛄️。招生期間遇有重大問題或疑難問題,應及時向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妥善處理。
第七條 按照招生章程對錄取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紀律進行過程監督,重點監督招生計劃調整等方面工作🌥,並及時處理上級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特殊類型招生過程中重點對招生章程、實施方案𓀌🤟🏽、專業測試、審核錄取🚶➡️、信息公開等環節進行監督。
第九條 監督招生辦公室公開招生相關政策和信息。
第十條 協同招生辦公室對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督促招生辦公室及時🥖、完整做好有關信息和文書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監察處及時、完整建立招生監察工作檔案。
第十三條 監督教務部門組織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的新生要組織專家組開展入學專業復測和復核🧚♀️,對於專業測試不達標、入學前後兩次測試成績差異明顯的情況,要認真核實確認。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新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電子註冊🏃➡️💆。
第四章 人員回避及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招生人員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領導幹部、招生工作人員🦵、面試專家、招生監察人員等相關人員。有直系親屬參加學校招生考試的招生人員應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參加當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條 招生人員嚴格執行“六不準”和“十嚴禁”等規定🍖,對違反招生紀律的行為,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製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紀違規的招生人員,取消其參加招生工作的資格。構成違紀的👤,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普通高校插班生的招生監督工作,根據其招生錄取工作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