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三月十二日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持“嚴謹🏌🏽、求實🕢、團結、創新”的校風,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製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的學術活動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和各種交叉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意昂4平台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和博士後人員等。在意昂4平台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以意昂4平台訪問學者或進修教師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也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學術規範
第四條 教師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學術道德規範💺:
(一)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和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
(二) 在課題申報、製定研究計劃或申請資金時應如實陳述🕙。不得在資助申請書中偽造推薦人或合作者的簽名、胡亂編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虛假信息。
(三) 進行學術研究,應首先檢索有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四)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五) 合作作品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六) 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𓀋,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七) 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八)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第五條 教師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一) 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 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表作品。
(三) 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四)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 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依所在學科慣例應經而未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而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 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七) 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監督與懲處
第六條 教師有上述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情況給予處罰:
(一) 屬於本規範第五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𓀋;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處分👨🏿🦱。
(二) 屬於本規範第五條第四👨、五🦻🏻、六、七項情形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記大過或撤職處分🐦⬛。
第七條 學校在維護教師學術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 製定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向教師做廣泛的宣傳。
(二) 在人事錄用、學術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三) 對發現有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認真嚴肅的調查,並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處罰🔔🏷。
(四) 向教師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條 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學校舉報🤸🏽♂️。
第四章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學校成立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作為學校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長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具體組織機構、工作規程等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討論製定後另行發文。
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受理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
第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接到舉報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被舉報人所在學科的三位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和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共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第十一條 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舉報人,並責成相關院系學術委員會在三十日內,在有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院系學術委員會必須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所舉報的問題作出明確答復,報告的結論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如果調查對象涉及院系負責人或學術委員會成員🪔,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可指定專門工作小組對舉報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或單位學術委員會委員🤹,本人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本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
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或單位學術委員會委員與自己有特殊利益關系,認為不宜參加調查的🎸,經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相關人士回避。
第十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十四條 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對院系學術委員會意見進行審議👼🏽,如果確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根據本規範第六條的規定✤,作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建議。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將審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果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不滿,可要求學術道德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根據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決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並撤消所有由於該項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資格。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紀律處分的同時,可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
處分應製作處分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的三十日內,可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訴訟期間內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處分決定應同時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如認為處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在校長辦公會議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決定以前,除非公開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實的🧘♀️,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有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的義務。對於故意誣陷或捏造事實的校內舉報人📍,學校將嚴肅處理🚴🏽♀️🎶。學校保留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和被舉報人利益的權利。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範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範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