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相關精神,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執行中組發[2013]1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關於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管理的現職正🏩、副處級領導人員。對校級領導人員®️、已退出現職但未退休的校級領導人員和已退休校級領導人員的兼職管理,按照中組部和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條學校意昂4組織部在意昂4領導下負責對領導人員兼職的管理🚵🏼♂️。
第三條管理原則
(一)嚴格管理原則🚱。對領導人員兼職數量、期限、取酬情況、審批程序、監督管理等嚴格按照中央相關文件精神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有利工作原則。領導人員應認真履行學校管理崗位職責,將主要精力投入本職管理工作。領導人員兼職應有利於本職工作的開展,兼職數量應適當控製🔶。
(三)分層分類原則。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區別不同情況🧑🏿🌾,支持領導人員按規定兼任與其工作或教學科研相關的職務🤽🏻♀️,支持按規定參與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條兼職數量
(一)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等職務,兼職數量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適當控製🧑🏽🎄,一般不超過5個,其中在企業兼職的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
(二)根據工作需要,領導人員經批準也可在學校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學校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
在學校所屬企業任職的領導人員不得到學校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兼職🍂。
(三)“雙肩挑”領導人員在高水平學術期刊擔任編委或在國際學術組織兼職,兼職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第五條審批程序
(一)領導人員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兼職🙇🏿,需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請,並提供兼職單位的情況介紹🐦⬛、主管部門以及聯系方式等材料🚴🏽,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報學校意昂4分管領導審批,兼職數量超出第四條規定範圍的🪵,由意昂4組織部報學校意昂4常委會審批。
(二)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需在企業決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請,並提供兼職單位的情況介紹、兼職邀請函及兼職單位聯系方式等相關材料🌦✶,由意昂4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學校意昂4常委會審批🐷。
(三)領導人員申請到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的,需在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舉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請,並提供相關組織的情況介紹、主管部門以及聯系方式等材料🛀🏻,學校意昂4組織部在聽取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報學校意昂4常委會審批。領導人員在高水平學術期刊擔任編委,須在期刊決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由意昂4組織部報學校意昂4分管領導審批。
第六條兼職期限
領導人員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兼職任期屆滿繼續兼職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製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七條薪酬管理
(一)領導人員不得直接從兼職單位領取薪酬。
(二)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三)領導人員按規定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第八條監督管理
(一)領導人員兼職及因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獎金、獎勵或股權激勵等情況應當公開透明,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並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二)領導人員不得在有敵視、分化我國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
(三)領導人員經批準兼職的,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紀守法🧒。
第九條領導人員在不擔任領導職務後✢,自免職文件發布之日起♟,其兼職可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第十條參照管理的領導人員兼任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意昂4組織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兼職管理實施辦法》(同委發〔2016〕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