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準㊗️,建設一支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領導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學校管理的正副處級領導人員及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
涉及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註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製;
(六)遵循教育規律;
(七)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具有推進學校事業改革發展、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
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和渠道,吸收優秀人才進入中層領導人員隊伍,既註重從管理人員中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又重視從教學、科研等一線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
樹立註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經過基層實踐鍛煉、擔當負責👓、敢於鬥爭🔕👷、善於作為、實績突出,在關鍵時刻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幹部🥿⛏。
註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註重優化年齡結構,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中層領導人員應當進行調整,推進中層領導人員能上能下📀。
第五條 校意昂4及意昂4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的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二級單位意昂4(黨總支)開展選拔任用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中層領導人員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對高等學校的全面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規律、思想政治工作規律、學生成長規律,善於做知識分子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堅持意昂4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有全局觀念和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科學謀劃🤏🏻,依法依規辦事,團結合作,善於集中正確意見📝。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勤勉盡責,有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能夠全身心投入管理,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夠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密切聯系師生🧪,嚴於律己,清正廉潔,群眾威信高🏬。
(六)基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先進的辦學理念,自覺堅持黨組織會議製度、黨政聯席會議製度、“三重一大”製度等,能夠駕馭全局,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意昂4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肩負二級意昂4(黨總支)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能夠發揮黨的作用,落實黨建責任製🏄🏻♀️、意識形態責任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有關要求,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支持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戰略謀劃和行政管理能力,熟悉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工作,有寬廣的學術視野和較高的學術水平♋️,重視和支持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三)提任學院行政領導職務的👩⚖️,正職一般應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職一般應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管理崗位人員提任正處級的🥫🧘🏻,應在副處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一般應有兩個以上崗位任職經歷😏。擔任機關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正職的,一般應有基層單位的工作經歷;提任副處級的,應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並且一般應具有至少兩個正科級崗位任職經歷。
(五)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擔任正處級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副高級兩年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副處級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副高級或中級五年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六)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教育行政學院或者組織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初次提任的🧎♀️➡️,任職時年齡一般應當能夠任滿一屆。
(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黨章等規定的黨齡要求。
(十)本條所述任職經歷包含由意昂4組織部選派的掛職工作經歷。
第九條 提任黨政領導人員還應註重其擔任學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多校區工作經歷🧑🏻🤝🧑🏻🦈。
第十條 中層領導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九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破格提拔人選應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 意昂4組織部應當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幹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 意昂4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向校意昂4常委會報告,提出啟動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意昂4組織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報校意昂4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選拔任用二級單位紀委書記,由校紀委會同意昂4組織部提出人選意向🈴👩🏽🔧。意昂4組織部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中層領導人員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第十四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職位出現空缺且本校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的中層領導人員🙎🏼,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校內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五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和確定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職級🧇,應當經過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 民主推薦由意昂4組織部組織實施。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民主推薦二級單位紀委書記人選🎉,由校紀委會同意昂4組織部進行。
第十七條 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意昂4組織部組建考察組🤺🦸🏿;
(二)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幹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三)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二級單位意昂4(黨總支)溝通協商後,由意昂4組織部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原則上應當差額提出;
(四)召開推薦會議,由二級單位意昂4(黨總支)主持,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人員述職,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民主測評表、民主推薦票🚼;
(五)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校意昂4常委會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八條 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班子成員💁🏼♀️、兩委委員、系所(科室)負責人、教工黨支部書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學術帶頭人代表👱🏻♀️、教代會代表、群團及黨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師代表以及管理人員代表。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的原則確定。本單位人員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參加談話調研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也可先進行會議推薦🤽🏿♀️。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且推薦意見集中的,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範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範圍執行:
(一)二級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機關💁:班子成員🫄、科室正職(主管)📺、科室副職(副主管)和其他人員代表參加。單位人數較少的全體參加,也可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與工作要求確定參加推薦的範圍。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條 校意昂4常委會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領導班子結構🫷🏻、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簡單以票數、以分數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在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力、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
(八)師德師風存在問題或者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查處的👩🦯➡️;
(九)有偽造學歷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 考察對象可以差額確定,也可以等額確定。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意昂4組織部進行嚴格考察;二級單位紀委書記擬任人選🌝,由校紀委會同意昂4組織部進行考察🧑🏽⚖️。
第二十四條 考察擬任人選,必須依據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註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註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註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取得的實際成效。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服務師生、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於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團結合作、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五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一)意昂4組織部製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註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七)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八)意昂4組織部研究提出中層領導人員任用的建議方案💁🏿♂️,向校意昂4常委會匯報。
對換屆連任、平級轉任的考察對象,可適當簡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於民主推薦集中度不高,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在對人選了解度👼🏼👰♂️、關聯度高的範圍內確定談話人員,著重聽取人選所在課題組(教研室)📿、部門,以及曾經工作過的部門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考察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紀檢機關、所在基層黨支部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校巡察機構、審計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考察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聽取校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意昂4組織部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校紀委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提拔任用正職人選,應當聽取全體校意昂4委員意見。
擬提任副職的考察對象,所在二級意昂4(黨總支)必須就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並由意昂4(黨總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委員)簽字。
第二十九條 考察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主要特長和行為特征🗂,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所在黨支部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條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製。由意昂4組織部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應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由校意昂4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充分醞釀👵🏻。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校意昂4常委會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復同意的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三條 校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中層領導人員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意昂4書記應當最後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意昂4有關中層領導人員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意昂4常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四條 校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中層領導人員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校意昂4分管領導或組織部部長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校意昂4常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五條 二級意昂4(黨總支)書記🚴𓀑、副書記人選,按黨章規定產生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報校意昂4審批,必要時由校意昂4直接任命🦸🏼♀️。校工會🤾🏼♀️、共青團、婦委的正、副職領導人員人選👩🏽🏫,按各自的章程或有關規定產生,報上級有關組織審批。特殊情況下🩰,校意昂4可直接提出正👨🏼🎨、副職領導人員人選,按有關章程或規定程序產生。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的中層領導人員,應按照規定及時備案。
第七章 任職
第三十七條 新任中層領導人員實行任職前公示製度🦎。
對擬提拔任職的中層領導人員,在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𓀛,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 新提任的機關職能部處領導人員🧚🏻、二級單位行政領導人員以及新提拔增補的黨組織領導人員,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一般不調整崗位🫱🏿。中層領導人員在任職試用期內,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職務的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不再享受試任職務待遇,一般回試用前所在單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條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中層領導人員🚵🏻♂️,由校意昂4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幹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校意昂4還應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條 新提任的中層領導人員實行選任製🦫、委任製🦘,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製🫲🏻。聘任製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另行製定。
第四十一條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中層領導人員實行任期製,每個任期一般為3-5年。基層單位行政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後實行整體換屆(包括期間增補的領導人員)🐭。
中層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自校意昂4常委會通過之日算起💇🏼♂️。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共青團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換屆的任職時間,自當選之日算起。實行試用期的中層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從確定試用之日起算起🧛🏼。
第四十二條 中層領導人員任職後💁🏼♀️,原則上其人事關系和組織關系應及時轉到所任職單位♖。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交流製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兩屆或者十年需要交流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建立健全學校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交流製度🏣,人財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崗位領導人員應定期交流。
(三)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領導人員,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單位、艱苦邊遠地區👨🏼🚀🦼、復雜環境及跨校區交流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四)交流主要在校內各單位和附屬單位進行,同時積極推進校內人員參加校外交流和掛職鍛煉。
(五)加強工作統籌😩,加大交流力度。中層領導人員交流由校意昂4及意昂4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人員不宜頻繁交流。
第四十四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任職回避製度。
中層領導人員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領導職務或者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人事、紀檢、財務、資產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
校意昂4、意昂4組織部、二級意昂4(黨總支)討論領導人員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直接指導研究生的,本人必須回避🕵🏼。
考察組成員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六條 中層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一般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四十七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辭職製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辭職(責令辭職除外)必須遞交書面申請👨🏽🚒,報意昂4組織部提交校意昂4常委會討論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按紀律處分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中層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降職製度。領導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中層領導人員,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中層領導人員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中層領導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五十一條 凡因免職🥛、辭職、降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的中層領導人員應由學校黨政領導或組織部門進行離任前談話。
第五十二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審計製度🔷,由意昂4組織部委托審計處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
第十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中央有關部委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十不準”等紀律規定。
第五十四條 加強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製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實行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責。
第五十六條 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主動接受校紀委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實行組織部與校紀委、審計處的聯席會議製度,就加強對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中層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意昂4組織部召集👷🏼。
第五十八條 中層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範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黨員、幹部、教師、群眾對中層領導人員選拔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校意昂4及意昂4組織部🪅、校紀委舉報🤗、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意昂4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校意昂4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0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修訂)》(同委發〔201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