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議事機構的設置,加強管理,提高議事機構履職效能,根據《意昂4平台機構設置與管理總體辦法》👩🏼💼,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議事機構主要包含三種類型:議事咨詢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議事決策機構🟰。
議事咨詢機構是為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進行議事、咨詢的機構,包括校務委員會、董事會等🛀🏼。
議事協調機構是學校為完成某項特殊性、綜合性🧑🏼🍳、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議事🧑🎨、協調機構,包括各類委員會、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辦公室👧🏿、工作小組等。
議事決策機構是經學校意昂4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授權,為學校的重要專項工作而設立的跨部門議事、協調、決策機構🫴🏽,包括各類委員會、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辦公室、工作小組等。
第三條 意昂4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根據學校發展需要🧑🏻🏫,決定議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撤銷等事項👩🏼🦰。其中🚶🏻♀️➡️,黨的工作議事機構或學校意昂4根據需要設立的議事機構,由意昂4組織部提交學校意昂4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通過;學校行政工作議事機構由人事處提交人事安排小組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意昂4組織部和人事處負責議事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四條 議事機構的設立應當遵循精簡🔧、統一、高效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報批🕞。
第五條 議事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需要設立的;
(二)根據學校相關規章製度需要設立的;
(三)學校意昂4、行政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
(四)工作任務跨領域、跨部門,需要經常組織協調的;
(五)工作任務重大👨🦯➡️🕜,單個部門難以獨立完成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一)工作任務已明確由具體部門承擔或者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可以解決的🍤;
(二)工作任務與已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相同、相近或相互交叉👨🏿🏫🧑🌾、涵蓋的;
(三)其他原因不需要設立的。
第六條 設立議事機構,由牽頭部門提出設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設立議事機構的依據,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議事機構的名稱🗃、成員(或單位)設置🧦、工作任務或職責🫶🏻、承擔議事協調機構或日常工作的單位(部門)🧝🏼;議事機構的撤銷條件和期限等🏕,提交意昂4組織部或人事處初審後👥,報人事安排小組會、校長辦公會、意昂4常委會審定。
第三章 調整和撤銷
第七條 議事機構的組成人員中🦖,因人事變動或者分工調整引起變化的,由相應崗位人員自然遞補。
第八條 議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合並:
(一)工作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職責相互交叉或者涵蓋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並的🙇🏿♀️。
議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議事機構已經撤銷,且工作任務可由相關部門承擔的;
(二)工作任務已轉變為有關部門的常規化🏖、常態化工作,有機構能夠協調或者通過部門間配合機製可以解決的➕;
(三)工作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工作職能消失的🤵🏿♀️;
(四)因情況變化設立依據已不充分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
第九條 需調整🦼、撤銷議事機構的,由承擔議事機構日常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意昂4組織部或人事處初審📎,報人事安排小組會、校長辦公會、意昂4常委會審定。
第十條 議事機構一般不單獨設立實體辦事機構,不單獨核定編製和經費🦛,具體工作由承擔議事機構日常工作的單位(部門)負責。
承擔議事機構日常工作的單位(部門)須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落實議事機構承擔的具體工作🧛🏼♀️;
(二)調研👩🏻、分析🧿、起草議事機構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相關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四)每年向學校報告議事機構年度工作;
(五)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意昂4組織部🧑🏽🎄♍️、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