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4平台關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
的實施辦法
(同委發〔2017〕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進一步規範學校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防範決策風險🪪,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意昂4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中辦發〔2014〕55號)和《意昂4平台章程》🚶♀️➡️,結合學校實際,製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決策製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製度。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學校主要通過中共意昂4平台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中共意昂4平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學校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及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以校意昂4或學校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學校重要規章製度;
(二)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巡視監督🛵、學校領導班子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學校辦學理念👧、辦學方向、辦學指導思想;學校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學校事業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學校處級機構的設置及調整;
(六)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師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七)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
(八)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九)學校重要對外交流合作事項;
(十)對單位、集體和個人的重大表彰;
(十一)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輿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二)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推薦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等。主要包括💁♀️:
(一)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系)🍪、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以及黨紀👸🏿、政紀處分;
(二)處級及以上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
(三)學校向上級和其它單位推薦領導幹部;
(四)學校向地方區(縣)及以上推薦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五)納入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管理範圍的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六)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校級委員會和校級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確定🧑🎓;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辦學規模🍖、條件、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各類重大專項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
(二)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四)基本建設項目以及預算計劃外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修繕工程項目🤸🏼;
(五)不動產購置、置換及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等項目🧘🏻♀️;
(六)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預算項目💝🤎,單項支出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資金款項支出;
(二)財務預算內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計劃的調整;
(三)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會議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開展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所要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相關會議的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意昂4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會前應將有關的材料發送給與會人員。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通過會議進行。全委會、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分別根據議事規則審議並決策相關內容,其中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符合本製度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如有重要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議題事項的分管校領導應參加會議,必要時需親自匯報👊。成員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請假💁🏿,對會議議題的具體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用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製♧,主要負責人應當匯總討論情況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定。
第十三條 會議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製,可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重要幹部任免事項,須進行票決👩🏿🎤。表決事項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確定專人如實、詳細記錄,以會議記錄👨👩👧、紀要等形式形成有關文字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全委會📻、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關系學校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時🧚🏼♂️,要充分尊重學校行政的意見,並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需要經過教代會討論通過的重要事項🪒,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需要經過學術委員會等機構審議的有關事項,要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討論決策後,由分管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協助分管領導督辦,分管領導要將落實情況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必要時向全委會🍫、常委會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
第十六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保障機製
第十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製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報告製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製度。學校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按要求向上級部門報告🕥。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意昂4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依據職責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責任追究製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分別製定各單位相應的“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意昂4授權意昂4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印發的《意昂4平台關於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同委發〔20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