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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修訂)

發表時間:2019-08-30閱讀次數:

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修訂)

(同委發〔2018〕9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學校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製和管理監督機製😍,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管理人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原則;

(五)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六)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七)民主集中製原則;

(八)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ℹ️、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具有合理結構的團結高效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和渠道,吸收優秀人才進入領導人員隊伍,既註重從管理人員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又重視從教學💇🏻‍♂️、科研一線選拔任用領導人員💻。

應當註重培養選拔後備幹部、黨外幹部、女幹部和年輕幹部🧑🏿‍🚒🛷。註重優化年齡結構🏄🏽‍♂️,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應當樹立註重基層的導向。把基層作為鍛煉領導人員的主陣地☝️,統籌領導人員的交流任職和掛職鍛煉,大力選拔經過基層實踐鍛煉的優秀領導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學校管理的正副處級領導人員及參照處級領導人員管理的人員。

涉及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五條 意昂4組織部在學校意昂4領導下履行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基層意昂4開展選拔任用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二)熱愛教育事業,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了解和掌握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工作規律,有勝任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𓀛。工作實績突出💂🏻,群眾認可度高。

(三)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善於用科學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問題,改革創新意識強,註重溝通協調,善於團結同誌,包括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誌一道工作。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求真務實🏃‍♂️‍➡️,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能夠直面矛盾,有所作為🩰👨‍👩‍👦‍👦。

(五)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服務意識強,尊師重教,關愛學生,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淡泊名利,清正廉潔👩‍👩‍👧‍👦。

(六)基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先進的辦學理念,自覺堅持黨政聯席會議製度🛩、“三重一大”製度等👸🏻,能夠駕馭全局🤱,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意昂4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肩負基層黨組織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能夠發揮黨的作用🙇‍♀️,善於抓班子帶隊伍,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支持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戰略謀劃和行政管理能力,熟悉學科建設🧑🏻‍🦳🧑🏻‍🏫、教學、科研、人才工作,有寬廣的學術視野和較高的學術水平✦🦹🏻‍♀️,重視和支持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應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三)提任學院行政領導職務者,正職一般應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職一般應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管理崗位人員提任正處級的,應在副處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一般應有兩個以上崗位任職經歷👰🏻‍♀️。擔任機關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正職的👣,一般應有基層單位的工作經歷;提任副處級的🧨,應在正科級崗位工作三年以上✭,並且一般應具有至少兩個正科級崗位任職經歷。

(五)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應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擔任正處級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副高級兩年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副處級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副高級或中級五年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六)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初次提任的,任職時年齡一般應當能夠任滿一屆㊙️。

(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的任職資格要求。

(十)本條所述任職經歷包含由組織部門選派的掛職工作經歷🤑。

第九條  領導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的領導人員,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破格提拔領導人員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九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破格提拔人選應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三章  動議

第十條 意昂4或者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意昂4組織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二條 初步建議向意昂4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三條  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和確定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職級🦠,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必要時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

第十四條  民主推薦由意昂4組織部組織實施🙏🏻👷🏿‍♀️。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五條  會議推薦要求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明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基層單位:一般由所在單位班子成員、系所負責人、教工黨支部書記、學術帶頭人、教代會代表、群團及黨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師代表以及管理人員代表等參加🚎。本單位人員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二)機關❕、直屬單位:一般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參加🤴🏻,也可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與工作要求確定參加推薦的範圍🥷🏼。

第十六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第十五條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需要進行二次會議推薦的,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基層單位:所在單位班子成員🕓、系所負責人、教工黨支部書記🤼‍♀️、教工代表;

(二)機關☢️、直屬單位🧑‍🧑‍🧒‍🧒:所在單位班子成員👨🏻‍🚀、黨支部書記💇🏿、科級幹部、普通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意昂4組織部匯總推薦情況,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向校意昂4匯報推薦結果。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九條  校領導及基層單位可以向校意昂4推薦領導人員人選。校領導向校意昂4推薦領導人員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基層單位向校意昂4推薦領導人員人選🤸🏽‍♀️,必須經集體討論,由基層黨組織書記和行政主要負責人署名,報送推薦材料🏃🏻‍♀️‍➡️🧦。

所推薦人選經意昂4組織部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條 個別因特殊需要的領導人員人選🤙⬛️,可以由校意昂4或意昂4組織部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條 學校意昂4常委會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的確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人員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意昂4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二十四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對政治信念、紀律規矩、師德師風、學術誠信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註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製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意昂4組織部研究提出領導人員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意昂4匯報。

第二十六條  對於民主推薦集中度不高🐨,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在對人選了解度、關聯度高的範圍內確定談話人員🧕🏻,著重聽取人選所在課題組、部門,以及曾經工作過的部門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於需要差額考察的領導人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一)基層單位:一般由所在單位班子成員、系所負責人、教工黨支部書記👲🏿、學術帶頭人🧑🏽‍🎤、教代會代表、群團及黨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師代表以及管理人員代表等參加。本單位人員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二)機關、直屬單位:一般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參加,也可由意昂4組織部根據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與工作要求確定參加推薦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 考察領導人員擬任人選,必須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核查幹部人事檔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實信訪舉報情況。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提拔任用黨政正職人選💲🔼,應當聽取全體校意昂4委員意見。

第二十九條  考察領導人員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領導人員考察工作責任製🏟。進行領導人員考察🌙,由意昂4組織部派出考察組。考察組應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相應資格,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向上級部門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由意昂4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三條  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領導人員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第三十四條 意昂4有關領導人員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意昂4常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領導人員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意昂4組織部部長逐一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意昂4書記🔛、校長要末位表態,不得首先定調,不得暗示引導;

(三)進行表決,意昂4常委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形式,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基層意昂4、黨總支書記、副書記人選🗑,按黨章規定產生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報意昂4審批,必要時由校意昂4直接任命🔋。校工會、共青團🙍、婦委的正、副職領導人員人選,按各自的章程或有關規定產生,報上級有關組織審批。特殊情況下🙈🤵‍♀️,校意昂4可直接提出正、副職領導人員人選🙅🏻👨‍👩‍👧‍👦,按有關章程或規定程序產生🏬。

第三十七條  校紀委副書記、意昂4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等領導職務的任免,應按照規定事先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並征詢意見🧚🏻👼🏽。

第七章  任職

第三十八條 新任領導人員實行任職前公示製度。

對擬提拔任職的領導人員,在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新提任的機關職能部處領導人員、基層單位行政領導人員以及新提拔增補的黨的領導人員🧙🏻‍♀️,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一般不調整崗位。領導人員在任職試用期內𓀐,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職務的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不再享受試任職務待遇,一般回試用前所在單位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領導人員,由意昂4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新提任的領導人員實行任命製和聘任製👩🏻‍⚖️。

意昂4系統的領導人員實行任命製,行政系統的領導人員實行聘任製。對決定任用的黨政正職👏🏼,一般由分管組織工作的校領導宣布任免決定🔏,黨政副職由意昂4組織部宣布任免決定🥱。

第四十二條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領導人員實行任期製。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自意昂4常委會通過之日算起。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共青團委員會的領導班子換屆的任職時間🗡,自選舉之日算起😽。實行試用期的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從確定試用之日起算起。

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製,每個任期一般為3-5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基層單位行政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後實行整體換屆(包括期間增補的領導人員)⚃🚓。專業性較強的崗位領導人員連任屆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

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任職後🧏🏿‍♀️,原則上其人事關系和黨員組織關系應及時轉到所任職單位。

第八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四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校內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校內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校內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𓀗。

第四十五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校意昂4領導下進行🖖🏽,由組織部組織實施,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崗位、崗位要求🐤、任職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或面試答辯🤓;

(四)確定考察對象與組織考察🔸;

(五)匯總考試或面試和考察情況,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六)意昂4常委會討論決定👱🏻‍♂️;

(七)履行任職手續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條  實行領導人員交流製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部門連續任職超過規定屆數,且符合新崗位的任職條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機構領導人員交流製度,人財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崗位領導人員應定期交流👨‍🚒。

(三)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領導人員,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單位交流工作🥫。

(四)領導人員交流主要在校內各單位和附屬單位進行😊,同時積極推進校內人員參加校外交流和掛職鍛煉。

(五)加強領導人員交流統籌👇👨‍👦。領導人員交流由意昂4及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人員不宜頻繁交流✒️。

第四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任職回避製度。

領導人員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原則上不得錄用、調入到本單位工作,直接指導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得錄用、調入到本單位教學科研崗以外的崗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到本單位工作的,必須嚴格掌握標準條件和工作程序,錄用⏺、調入過程領導人員要全程回避🪂。近親屬到本單位工作的⛷,做出決定前在擬錄用單位公示,人事部門做出決定後報組織部門備案🏎。近親屬、直接指導研究生的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領導人員必須回避。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四十九條  實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

意昂4及其組織部門討論領導人員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領導人員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也不得指使、暗使他人進行幹預或影響。

第十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條 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免職後管理崗人員保留原行政職級🧑‍🤝‍🧑;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任職決定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一條  實行領導人員辭職製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辭職(責令辭職除外)必須遞交書面申請,報意昂4組織部提交意昂4常委會討論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按紀律處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實行領導人員降職製度⏩。領導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領導人員,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降職使用的領導人員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凡因免職、辭職🤹🏻‍♂️、降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由學校黨政領導或組織部門進行離任前談話。

第五十五條 實行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審計製度⛄️,由組織部、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中央有關部委的相關紀律和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領導人員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領導人員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意昂4或者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紀實製度。從動議環節開始,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全過程如實記載。

實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校意昂4和意昂4組織部對領導人員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製止👨‍👨‍👧‍👦、糾正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

第六十條  實行組織部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席會議製度,就加強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意昂4組織部召集🤸🏽‍♀️👩🏽‍🦰。

第六十一條  意昂4及組織部門在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意昂4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意昂4常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0日印發的《意昂4平台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同委發〔201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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